(2015)天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栗德元与陶成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德元,高天雷,陶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栗德元,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7日,小学文化,天祝县某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高天雷,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3日,初中文化,天祝县某某镇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陶成莲,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小学文化,天祝县某某镇某村农民,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某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陶成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陶成莲于2015年1月1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成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陶成莲所有的甘H549**号“桑塔纳”轿车。二、被执行人陶成莲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轿车。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陶成莲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轿车,但因被执行人陶成莲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轿车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陶成莲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轿车,不得对被扣押轿车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国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