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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晓阳、郑道胜与张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阳,郑道胜,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阳,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申请执行人郑道胜,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张晓阳、郑道胜申请执行张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建支付申请人张晓阳、郑道胜工程余款17271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建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在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