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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郭黎林与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佳丽商贸中心,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1581号原告北京东方佳丽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2210。经营者郭黎林,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北侧。委托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2-3地块江岸东城中央2幢1单元8-4号。法定代表人周上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伟,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佳丽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与被告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信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因此昌平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由昌平法院管辖,且昌平区为原告的住所地,因此双方约定管辖有效,昌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