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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荣,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荣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枪,后请人加装了一把枪管,并将枪支私藏于惠阳区良井镇坝仔村一临搭建房屋。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陈某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荣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枪,后请人加装枪管,并将该枪藏于惠州市惠阳区楼角村委会坝仔村一临时搭建房屋。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荣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良井派出所投案,并上交枪支1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楼角村委会坝仔村一临时搭建房屋(铁棚)。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1支枪长约1米的枪支,经被告人陈某荣辨认照片,确认该枪支是其持有的。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荣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陈某荣的供述:2011年9月份,我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我请人将该枪加装了枪管,枪长约1米,并把该枪放在惠阳区良井镇楼角村委会坝仔村一临时搭建房屋处(鸡棚),平时用来赶鸟或野猫,后我得知持有枪支是违法的,便主动将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证据确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理审 判 员  余学全人民陪审员  周文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松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