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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尚文与鱼台县清河镇石集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文,鱼台县清河镇石集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文。被执行人鱼台县清河镇石集小学。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校长。本院在执行李尚文与鱼台县清河镇石集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