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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鹤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鹤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22号罪犯王鹤,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王鹤及同案被告人段金宝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鹤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