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恢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雅丽与被执行人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雅丽,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庄雅丽,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庄雅丽与被执行人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狮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丽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庄雅丽借款268700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5)狮执行字第168号。执行过程中,因查无被执行人吴丽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庄雅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吴丽丽丈夫王清忠的银行存款,扣押并拍卖登记在王清忠名下的小轿车一部,并将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经本院查询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财产已进行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林 凡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镇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