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南与张进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南,张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胡南,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张进旺,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进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进旺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五里支行存款59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