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秦保秀与黄劲翔、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秀,黄劲翔,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秦保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劲翔,男,汉族。被告: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保秀诉被告黄劲翔、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保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保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保秀撤回对被告陶友金、黄劲翔、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保秀负担。审判员 杨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