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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郑卫乐与陈仕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乐,陈仕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27号原告:郑卫乐。被告:陈仕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乐诉被告陈仕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卫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卫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卫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卫乐负担。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