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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法定代表人余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艳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59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