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启宏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启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李启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启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启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月,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启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生效裁判判决该犯所得赃款88200元予以没收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李启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社区矫正机构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启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