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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营,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磐石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营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营窜至荔城区镇海街道鞋材市场五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闽BEV8**号王野牌WY125-10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730元)。2.2014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营窜至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原莆田县法院集资房小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的闽BKG6**号铃木牌QS125T-2A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110元),后停放在莆田市区沃尔玛商场停车场内藏匿,当晚12时许被告人陈营又到该停车场内欲将车辆转移时被守候在一旁的陈某等人当场抓获,追回上述被盗的车辆。3.2014年9月28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陈营窜至莆田市区岳公桥附近的东坝村107号民房门口,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闽BMP2**号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760元)。4.2014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营窜至莆田市区丰美路462号民房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闽BKC7**号豪爵牌GN125H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03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营身上扣押到赃款人民币36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刘加天11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1500元,并提取到剪刀、扳手、一字撬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4)267、303号《格价鉴定结论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225号及(2008)刑初字第154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荔检公刑不诉(2014)1026号《不起诉决定书》,档案资源共享料,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表,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次,价值计人民币146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营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返还失主,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营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九百二十元,分别偿返被害人刘某某一千六百三十元、偿返被害人袁某某二千七百六十元、偿返被害人陈某某二千五百三十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成分局的作案工具剪刀、扳手、一字撬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