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晖与邱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晖,邱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董晖,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邱东东,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晖与被告邱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晖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晖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水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