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义与抚松县通达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义,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姜义,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17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维利,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一审被告:宋振山,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一审被告:宋振国,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一审被告:徐莹,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一审被告:高卫玉,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姜义、张维利、宋振国、宋振山、徐莹、高卫玉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姜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姜义承担。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