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牛跃先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牛跃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庆,男。委托代理人:谢珊,女。被执行人:牛跃先,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1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1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01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1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