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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9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甘肃大禹九州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90241号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桥金藏路258号4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刘锦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大禹九州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法定代表人牛新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禹九州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俊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