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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岑春岳与岑春岳、胡利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岑春岳,胡利定,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5号原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有忠。委托代理人:邱斌、黄耀。被告:岑春岳。被告:胡利定。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春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春岳、胡利定、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春岳、胡利定、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7元,由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