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邹建与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邹建。委托代理人邹杨。被告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与被告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