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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邹建与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邹建。委托代理人邹杨。被告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与被告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