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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余丽娜与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余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马会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丽娜。委托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丽娜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志刚审 判 员  曹晓燕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