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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杨泽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杨泽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厚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碧,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泽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7332号民事判决,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瑞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