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段雪平与潘国初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雪平,潘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段雪平。被执行人潘国初,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冷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潘国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国初至今未履行。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国初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00073627的位于冷水江市锑都社区综合楼A单元7层704住房一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国初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00073627的位于冷水江市锑都社区综合楼A单元7层704住房一套的查封。二、将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潘国初名下的产权证号码为00073627的位于冷水江市锑都社区综合楼A单元7层704住房一套过户到申请人段雪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