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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马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马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张媛媛。被告马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与被告马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媛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媛媛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