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13号罪犯王强,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币5000元。被告人王强及同案被告人肖前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容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强及同案被告人刘小川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