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曹训鹤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补正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1号本院对曹训鹤上诉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书第20、21行中,出现笔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书第20、21行中“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的内容,更正为:“��、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审 判 长 崔欣欣审 判 员 葛传立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