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贾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周某,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孟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伟输入:校对:印数:份页终校:用印:时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