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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程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费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