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韩加永、钱华与钱华、王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加永,钱华,王敏,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韩加永,居民。委托代理人林福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居民。被告王敏,居民。被告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324省道北侧安托山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牛祥兵。委托代理人肖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燕尾镇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加永与被告钱华、王敏、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加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加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加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