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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民申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海瀚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东环路。代表人:魏昊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景贵,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西街临陕路。法定代表人:高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雄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景贵,该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号。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元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瀚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望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瀚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2月10日,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坝运输二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