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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853050-8。法定代表人刘平,局长。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冉,系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告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29145-X。法定代表人徐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77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原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蒋玉梅审判员  张德才陪审员  魏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