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勇与谢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仪陇县。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