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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龙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新乡市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31号古龙金属建材交易中心19号。法定代表人侯晓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志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柳青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新,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新乡市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龙达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牛公司)系汽车轮胎买卖关系,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天牛公司欠原告龙达公司货款107672元,经龙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天牛公司欠龙达公司货款107672元,诉讼过程中,天牛公司向龙达公司退还价值21120元的货物,并支付了剩余的货款86552元,龙达公司同意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三、诉讼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龙达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