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洞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改秀(原告母亲),住洞口县花园镇龙头村双任组。委托代理人黄明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