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魏某如与蓝某生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反诉人):魏某如,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潮州市湘桥区。上诉人魏某如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某如上诉称: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蓝某生诉魏某如抚养纠纷一案,魏某如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反诉状,反诉请求:1、婚生子蓝某乙、蓝某甲归魏某如抚养,蓝某生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蓝某生支付保育费6760元;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粤XXXX**五菱荣光小客车;3、蓝某生将潮州市区XXXXXX产权手续交还魏某如。因本案是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发生的纠纷,应定为离婚协议纠纷,而不应只认定为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只受理了上诉人的第1项反诉请求,对第2、3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指令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蓝某生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婚生次子蓝某乙归蓝某生抚养,婚生长子蓝某甲归魏某如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子女长大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双方都有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的权利。2014年12月10日,魏某如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婚生子蓝某乙、蓝某甲归魏某如抚养,蓝某生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蓝某生支付保育费6760元;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粤XXXX**五菱荣光小客车;3、蓝某生将潮州市区XXXXXX产权手续交还魏某如。4、本、反诉费用由蓝某生负担。据上,原审法院受理蓝某生提出的本诉请求系抚养纠纷,而魏某如的反诉请求中第2、3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两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魏某如的第2、3项反诉请求达不到抵销、吞并蓝某生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属于法院已受理案件的反诉范畴,不能与蓝某生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魏某如可另案起诉。因此,原审裁定对魏某如的第2、3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魏某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泽鹏审 判 员 陈燕飞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