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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方建国与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国,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944-2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国。被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方建国与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方建国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