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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长军诉被上诉人淮北市城乡规划局、一审第三人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淮北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淮北市人民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48441-X。法定代表人:郑玉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况飞,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3590-5。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长军因诉被上诉人淮北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一审第三人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相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长军以其就涉案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刘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