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忠,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张志忠。被申请人唐兵。申请人张志忠因与被申请人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兵在××居委会商业门面一个。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兵在××居委会商业门面一个,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津港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余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