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袁某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新兴铸管员工,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鑫,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