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垓下路固东面粉厂对面巷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二、2013年2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园中缘饭店东侧,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垓下路固东面粉厂对面巷口,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朱某、刘某、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园中缘饭店东侧,以5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某到固镇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固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朱某、刘某、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