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林治、钱连妹违法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林治,钱连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林治,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钱连妹,女,1991年5月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曹林治、钱连妹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曹林治、钱连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林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林村支行、深圳新沙支行帐户上的存款,用于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非执字第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唐仲良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荣良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