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方岸与江南、舟山市南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方岸,江南,舟山市南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岸。被执行人江南。被执行人舟山市南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江南。被执行人沈旭明。本院在执行徐方岸与江南、舟山市南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南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南、沈旭明名下财产于2014年上半年已经由本院处理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待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处理完毕后再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