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傅龄芳、傅琳莉与付陵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龄芳,傅琳莉,付陵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425号原告傅龄芳,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长江化工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傅琳莉,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水泥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付陵江,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水泥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龄芳、傅琳莉与被告付陵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龄芳、傅琳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龄芳、傅琳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龄芳、傅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傅龄芳、傅琳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