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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周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周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7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弘扬。被告周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周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周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2310.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