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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国顺与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顺,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马国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顺与被告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顺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柏庄镇西苏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马国顺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