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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鲁文德与金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文德,金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鲁文德,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宋波,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荣,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鲁文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荣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某仓库中价值1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刘学琴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一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我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前,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鲁文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