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到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襄阳市卫生局(现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责今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3000元整。2013年10月10日襄阳市卫生局再次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责今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3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6日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检查时,又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正在其擅自开办的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处方登记本、现场照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犯罪记录,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崔 静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