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清,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康(受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斌(受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9号-1。法定代表人陈圣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栋(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广城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