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陶木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朝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津高执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00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79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