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利庆英、黄某甲等与黄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黄某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利庆英,农民。(系死者XX沛妻子)。原告黄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利庆英,系黄某甲母亲。原告黄仍忠,居民,街道办职工。原告张朝芳,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仍忠,与原告张朝芳系夫妻关系。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粹红,钦州市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伟俊,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诉被告黄某乙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2元(本院已经同意原告缓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利庆英、黄某甲、黄仍忠、张朝芳负担。审判员 罗桂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