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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杨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从事捕鱼。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登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到XX路与X路交叉口附近,采用搂抱、捂嘴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蓝色布袋一个,袋内有酷比手机1部、粽子2个、饭盒1个和70元现金。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刘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的智力低于常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被害人也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的抢劫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9月2日在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2、侦查期间,被告人亲属以被告人杨某患有癫痫和夜游症为由,申请对被告人给予精神病鉴定。连云港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及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被害人李某被抢物品已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回,手机价值无法鉴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示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未到庭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申请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价鉴字(2014)第463号中止鉴证通知书,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连云公(刑)勘(2012)060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连云港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及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连精鉴(2014)第63号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四张)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智力低于常人的观点,无客观证据证实,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克香审 判 员  武可安人民陪审员  张义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茹茹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